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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电子数据将正式成为打官司证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日常的工作、学习、社交、消费、交易等活动,几乎与互联网密不可分,涉及网络的纠纷日益增多,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审判实践中,电子合同、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博客、微博、网页、电子交易记录等,打官司时,都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去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月1日将施行,其中完善了电子数据范围,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电子数据证据如何收集更靠谱?网购过程中没有很好地留存证据,如何寻找补救措施?司法实践中哪些探索值得推广?

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呢?

最高法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范围进行了完善,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颜君概括说:“规定的第14条对于常见的电子数据进行了列举,包括在网站中发布的信息,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交易记录,以及在网站上出现的音视频等电子文件的信息。”

依据规定,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及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

在网络纠纷中,侵犯著作权纠纷占有很高比例,相关的图片、文章、视频、影视剧,包括新出现的抖音等短视频信息,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这些数据在网络上容易被删除、被篡改,网络截图、录屏等证据也会被质疑,怎么甄别证据真假?这时就需要一种电子签名证书:PDF签名证书!

通过互联网发布的PDF文档只要使用PDF文档签名证书签名,用户在创建PDF文档时就能证明文件签署人的真实身份,并且此真实身份是通过权威的第三方CA机构验证的;同时,使用PDF文档签名证书后能确保此签署的电子文件在网络传输过程中不被非法篡改。

随着近年来手机、平板电脑的日益普及,我们以后会有更多的机会遇见网络纠纷,但在自己的文件中部署过PDF证书,就能有效的保护电子文档的不被非法篡改,这无疑是为自己的网络安全按上一把“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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